第二十五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未完成年度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任务的区域,暂停审批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直至达到总量控制要求。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