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措施/第一节 城市和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第二十五条已修改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未完成年度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任务的区域,暂停审批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直至达到总量控制要求。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27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