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

省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律规定,结合本省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及经济技术条件,可以制定和发布高于国家标准的本省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燃煤、燃油有害物质控制标准。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