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参加义务植树或者参加其他相应绿化任务的劳动力,只能用于营造国有林、集体林和城镇公用绿地、街道、近郊荒山的绿化。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