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第六章 司法保护第四十八条已废止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部门对羁押、服刑及劳动教养的未成年人,应当保证其继续接受文化、法律知识或者职业技术教育;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应当保证其继续接受义务教育。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