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废止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