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有效当事人对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