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市政公用设施的管理,实行专业队伍管理与群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