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占用城市道路做为临时停车场、存车处或自建向社会开放的公共停车场、存车处,由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共同研究确定。

占用道路设集贸市场须经所有地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凡经批准占用道路组织经营性活动或设立停车场、存车处等实行管理收费的,由组织者统一交纳占道费。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