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道路及其设施管理第十六条有效需要临时挖掘或占用道路的,须经市、县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办理许可证。并向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交纳道路挖掘费、占用费及回填道路和恢复设施保证金。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