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工作规则/第五章 关于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的工作第二十六条已修改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或者地方性法规修正草案,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如果多数委员认为法规草案或者法规修正草案比较成熟,可以决定交付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如果多数委员认为法规草案或者法规修正草案不成熟,需要进一步修改,可以决定暂不付表决,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有关部门进行修改,并向下次或者以后的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出修改意见的报告。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