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工作规则/第二章 关于主任会议的召开第十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委员,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列席主任会议。经主任或者主持会议的副主任确定,可以增加有关人员列席会议。主任或者主任委托主持会议的副主任认为必要,可以通知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以及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列席会议。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