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第五章 居民待遇第四十五条有效在大陆高等院校就读毕业的台湾同胞学生以及取得大陆医师、律师等相关执业资格的台湾同胞,可以按照规定在本市就业,并按照规定办理就业手续。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