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第二章 投资创业第十二条有效台湾同胞投资者可以设立汽车维修、驾驶培训企业,投资客货运场站项目。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