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市场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依法对市场实行分级登记和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