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有效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处罚:(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属无照经营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按规定缴纳市场管理费的,责令限期补缴;逾期不缴的,按日加收应缴市场管理费的百分之一的滞纳金;(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9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