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第五章 市场的监督管理第三十条有效公安、税务、食品卫生、畜牧兽医等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在市场内设置专门机构或者派驻专职人员分别负责市场的治安、税收、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和畜禽、肉类检疫检验工作。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9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