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第四章 经营者和市场交易行为第二十五条有效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价格管理规定,经营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经营者向消费者出具的购物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应当真实,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做、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等正当要求,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拒绝。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9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