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第四章 经营者和市场交易行为第二十二条有效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地明显处悬挂营业执照,不得在市场统一划定的经营场地之外摆摊设点。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9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