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修改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旗(市)以上公安边防部门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罚没款一律使用自治区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并上交同级财政。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