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除执行边防公务之外,禁止在距国界线2公里的地带鸣枪、爆破。

除政府组织的打狼除害活动之外,禁止在距国界线10公里的地带狩猎。

除为保护国界线所建的建筑物之外,禁止在距国界线50米的地带耕地、挖渠、修筑新的建筑物。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