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边境管理条例/第三章 边境地区管理第十八条已修改除执行边防公务之外,禁止在距国界线2公里的地带鸣枪、爆破。除政府组织的打狼除害活动之外,禁止在距国界线10公里的地带狩猎。除为保护国界线所建的建筑物之外,禁止在距国界线50米的地带耕地、挖渠、修筑新的建筑物。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