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

未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移动、拆除、损毁边境管理区内用于边防执勤、国土保护、森林草原防火、环境保护、测量测绘等设施和标志物。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