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宗教事务条例/第十章 附则第六十二条已修改侨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居民在本市进行宗教活动,按照国家规定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