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二条

已修改

侨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居民在本市进行宗教活动,按照国家规定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