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已修改

宗教教职人员在宗教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情节较重的,可建议有关市宗教团体暂停或者取消其宗教教职人员的身份。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