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坚持宗教不干预国家行政、司法、学校教育和社会公共教育的原则。

坚持维护国家主权和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支配。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