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已修改

外国人可以与本市宗教组织、宗教界人士进行友好往来和文化学术交流活动。

本市宗教组织、宗教界人士与外国人在开展友好往来和文化学术交流活动中,应当坚持独立自主、相互尊重、互不干涉、平等友好的原则。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