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七十四条已修改主任会议提出撤职案的,由主任会议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作关于撤职案的说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提出撤职案的,由其负责人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作关于撤职案的说明。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联名提出的撤职案,由领衔人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作关于撤职案的说明。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