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六十一条已修改在本行政区域内,其他国家机关以及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果有本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同级或者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均可以依照本办法规定对其进行审查。经审查有本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责成或者建议有撤销权的机关予以撤销。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