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五条已修改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经主任会议通过后,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通报本级人大代表,以书面形式通知报告机关,并向社会公布。常务委员会听取、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可以委托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同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组织评议。受委托机关应当将评议情况向委托机关报告。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