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已修改

人大代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向常务委员会反映的重大典型违法案件,依照本办法第四十六条有关规定处理。

人民群众向常务委员会反映的涉法涉诉案件,依照国家信访工作规定办理。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