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四十四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对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意见和执法检查报告,在常务委员会闭会后十日内,交由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三个月内,将研究处理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报告。被检查机关属于上级垂直管理部门的,常务委员会可以将执法检查报告和审议意见向其上级主管机关通报。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