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已修改

常务委员会对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意见和执法检查报告,在常务委员会闭会后十日内,交由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三个月内,将研究处理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被检查机关属于上级垂直管理部门的,常务委员会可以将执法检查报告和审议意见向其上级主管机关通报。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