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修改

常务委员会每年审查和批准决算的同时,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的审计机关关于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审计工作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对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审计评价;

(二)本级预算执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三)审计部门提出的处理意见、建议,人民政府及预算执行单位采取的纠正、改进措施;

(四)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要求报告的其他情况。

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本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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