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第三章 地质灾害防治第十八条已废止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实行监理制度。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的监理必须由具有地质灾害防治监理资质的机构承担。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监理单位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合同规定,独立、公正履行监理职责。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