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机构编制管理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会同监察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对机构编制管理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关组织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和监察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协调机制,互相通报处理机构编制违法违纪行为信息。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