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三章 编制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不单独确定编制,所需要的编制由承担具体工作的行政机构解决。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