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抚平原灌区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已修改对在灌区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