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抚平原灌区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取水,赔偿损失,并可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