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抚平原灌区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在渠道内新建、改建或者扩建排污口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