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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赣抚平原灌区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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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用水管理
第二十六条
已修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拦截和抢占水源,扰乱正常供水秩序。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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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