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抚平原灌区管理条例/第三章 用水管理第二十条已修改省管理局应当按照供水、防汛、航运要求编制年度供水计划。干旱、水源不足时,应当首先保障城镇居民生活用水,兼顾农业、工业和环境用水;水电站、航运、漂木、旅游、养殖等用水应当服从生活用水、生产用水的需要。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