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抚平原灌区管理条例/第二章 工程管理与保护第十五条已修改禁止在渠道及兼作分洪道的渠道内建设有碍输水和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高秆作物以及从事其他妨碍行洪的活动。禁止向灌区水利工程渠道水域内倾倒垃圾、丢弃废物。禁止在涉及生活用水和环境用水的渠道设置排污口。确需在其他渠道设置或者改建、扩建排污口的,应当报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