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修改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或者关爱中心应当对患有疾病的戒毒康复人员给予及时的诊治;对患有严重疾病的戒毒康复人员,在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或者关爱中心治疗可能危及生命的,经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或者关爱中心主管领导批准,可以外出就医。外出就医的费用按照医疗保险等有关规定办理。
戒毒康复人员在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或者关爱中心自伤、自残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或者关爱中心工作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和抢救、医治,并通知戒毒康复人员户口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和其家属。
戒毒康复人员在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或者关爱中心自杀死亡或者因吸毒并发其它疾病死亡的,经司法鉴定,按照法定程序办理。
地方法规 ·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