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禁毒条例/第四章 戒毒措施第三十四条已修改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根据禁毒工作需要,可以成立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关爱中心(以下简称关爱中心),对责令接受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的老、弱、病、残等特殊吸毒人员进行集中戒毒康复。对无业可就、无家可归,身份信息不清,不具备强制隔离戒毒条件的吸毒人员,可以送入关爱中心进行戒毒康复。吸毒人员不适宜强制隔离戒毒的,可以送入关爱中心接受戒毒康复。地方法规 ·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