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禁毒条例/第四章 戒毒措施第三十一条已修改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禁毒工作需要,加强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场所建设,按比例配备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专职工作人员,落实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措施。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或者指定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履行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职责,开展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地方法规 ·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