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修改电力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阻碍电力设施建设,不得危害电力设施安全;对危害或者破坏电力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向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电力企业举报。对于经查证属实的举报,电力企业可以对举报人进行奖励。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