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由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