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已修改本省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的规划、建设与保护,适用本条例,但地方水电建设与保护除外。前款所称电力设施包括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电力线路设施以及电力调度设施、电力市场交易设施等有关辅助设施;电力设施建设包括电力设施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电力设施保护,是指电力设施建设过程和运行过程中的保护。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