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第三章 电力设施建设第十五条已修改新建架空电力线路确需跨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时,电力设施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程采取安全措施,保证跨越线路与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距离符合下列规定:被跨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不得再行增加高度。超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的物体高度或者周边延伸出的物体长度必须符合安全距离的要求。50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架空电力线路不得跨越居民住宅。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