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第三章 电力设施建设第十一条已修改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确定的电力设施建设重点工程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招商引资配套工程,经电力设施建设单位申请,由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可以开展相关前期工作。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