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章 养殖渔业第十六条有效领取养殖使用证的单位和个人,无正当理由使用水面荒芜满一年的,由发证机构责令限期开发利用;逾期未开发利用的,按同类养殖水域前三年平均亩产值的百分之五十征收水面荒芜费,并可吊销养殖使用证。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