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章 渔业的监督管理第十条有效各级公安、司法、工商行政管理、交通、铁路、水利、环境保护等部门应与渔政监督管理部门相互配合,共同保护好渔业资源。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